西咸新区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新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近日,西咸新区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咸发【2019】6号),重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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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好学前教育等专项资金奖补普惠性民生政策。

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落实税费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落实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规范办学准入,明确审批管理权限。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应当鼓励,不得限制。

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要求,办学条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要求。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依法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设定会计账薄。

实行分类收、退费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安全稳定。依法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各新城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办学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督导检查。民办学校要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