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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西咸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有关部门:

《陕西省西咸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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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7〕54号),促进西咸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自2011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项健康计划,由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12年起,陕西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在非国家试点县(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西咸新区属地方试点,已于2017年底实现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咸新区各新城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

第五条 各新城要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长期保障的情况下,可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西咸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新城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西咸新区管委会成立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成员单位由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新区组织部、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新区教育卫体局、新区财政局、新区人社民政局、新区农业农村局、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新区审计局、团工委、妇工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简称“新区学生营养办”),负责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新城管委会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各新城管委会要健全工作机构,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实施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和改造学校食堂,建立奖惩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新城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食品配送、水电煤气费用等运行费用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改创部门积极支持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等项目建设。

(四)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支持各新城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保障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有效实施。

(五)农林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提出学生营养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学校、食品配送或配餐企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一)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二)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三)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校长是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一条 各新城管委会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在现有食堂供餐和课间加餐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各新城要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午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新城管委会要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符合“明厨亮灶”和食堂设置标准,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各新城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的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向专业团餐公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五条 各新城管委会要配备充足的食堂从业人员,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负责改善学校食堂设施配备,改造饮水、电力设施等基础条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 各新城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级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各新城管委会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畅通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品招标采购、学生营养用餐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渠道。各新城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强学生营养食品生产、营养配餐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各新城要督促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各新城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招标采购监督机制、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评议等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大型配餐均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要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营养改善计划相关部门要及时沟通营养食品供货信息。粮油应优先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采购,各新城管委会要协调推动学校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建立直接、有序的采购关系。

(二)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食品配送。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六)清洗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监、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各新城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应急事件处置。新区、新城、学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辖区卫计、教育、食品药监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除中省财政补助外,其余资金由新城承担。同时,各新城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取食堂供餐模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享受午餐(早餐)完整餐的学生数对学校食堂(配餐中心供餐企业)按照0.5元/每生/每天,运行经费补助,不足150人按照150人计算,一学年按200天计算,运行经费补助由各新城承担。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新城,可给予奖励性补助(有关奖补办法另行出台)。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督。各新城应当借鉴“阳光校餐”成熟经验,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实名制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监测新城和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三十一条 各级要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开展营养师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学校营养师队伍,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办法,省级重点督查,新区定期巡查,新城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三十四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新城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