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需要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取领金人员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后,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2.失业后找到工作,试用期期间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出现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失业金待遇领取人员应主动告知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待遇。对未及时办停失业待遇所引发的后果,责任自行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重复领取失业待遇的应主动予以退还。
3.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终止失业待遇申请。
(1)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微信或支付宝搜索“秦云就业”小程序;
(3)可在应用宝或应用市场搜索下载“西安人社通”APP;
(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西安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