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积极生育的要求,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直接结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银行账号。以下为相关规定:

一、领金失业人员应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参加育保险。西咸新区社保中心在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办理生育保险。

二、领金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个人不缴费。西咸新区社保中心为领金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领金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其中1%为生育保险)。

四、领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西咸新区社保中心与领金失业人员直接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按照西安市在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执行。生育津贴参照《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号)规定的标准,扣除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后,一次性予以发放,不得重复计发。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此项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