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普惠性稳岗返还及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7月20日,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扩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1年减负稳岗保生活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有关事项。

01.

失业补助金

保障范围:

从202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标准:

分为2档: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

即:1755×0.8=1404元/月

2、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

即:1755×0.5=877.50元/月

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限和次数: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每人只享受一次,失业补助金累计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失业补助金停发情形:

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失业补助金停发。

其他规定:

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申请失业补助金的,按原政策标准及范围执行。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02.

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

从2021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失业状态的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农民工。

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标准:

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0元/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即:740×2=1480元

其他规定:

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每人累计只享受一次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二者不可重复享受)。

03.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实施范围:

依法注册登记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基本条件:

在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

3、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在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20%。申请时参保人数比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减少未超过50%。

裁员率=(2020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100%。

稳岗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

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按其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标准,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按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的,按60%返还。

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具体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发放办法:

免申请发放和申请发放相结合。具体实施流程以西安市人社局公告为准。

通过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实行免申请发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在线确认参保缴费情况、遵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情况、资金用途、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稳岗返还承诺,由西安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

其他无法实现免申请发放的单位实行申请发放,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确认相关信息和承诺,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西安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

稳岗返还资金超过200万元的,由西安市社保中心按程序报陕西省人社厅复核后方可发放。

【注意】

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