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交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精神,新区全面落实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两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实施期限

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两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

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会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