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
王某,2020年8月通过线上端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2022年西安市社保中心下发疑点数据提示该人员疑似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实,西咸新区社保中心发现该人员所在单位XXX公司在其领取失业待遇期间为其补缴了养老保险,该情况属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数据确认后,西咸新区社保中心及时联系该人员追回此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二、案例警示
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的当月,向支付待遇的西咸新区社保中心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2.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
3.单位在办理人员参保过程中,如发现有员工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立即告知员工前往西咸新区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
三、相关规定
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辖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支付待遇的西咸新区社保中心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