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办事指南

一、政策措施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对象及条件

全市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的。

3.2022年月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以内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裁员率=(2022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2年月均参保人数)×100%。

4.对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不予发放稳岗返还。

三、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四、经办流程

此项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同时开放申请渠道,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确认相关信息即可。稳岗返还资金通过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单位账户。

五、其他事项

1.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执行。

3.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要及时告知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收回未使用的稳岗返还资金。

4.凡发现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稳岗返还的,不予受理。

5.稳岗返还资金用途继续按照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业要严格落实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坚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建立明细台账,留存票据资料,接受工会、职工监督和人社、税务、审计等部门检查。

6.对侵占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参保单位,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