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切实执行《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现就实施西咸新区2023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工作
(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同一抗菌药物目录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品规≤2个,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品规口服剂型≤5个、注射剂型≤8个,碳氢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品规≤3个,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品规≤4个、注射剂型品规≤4个,抗真菌类药物品种≤5个。
(三)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四)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在下一个调整周期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政医管职能科室备案。
二、切实做好2023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工作
(一)全区所有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均需填报《西咸新区医疗机构2023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表》(附件1),报备的抗菌药物目录须符合《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附件3)要求。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报备的《西咸新区医疗机构2023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表》由所辖卫生院统一报送;同一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报备的抗菌药物目录应当统一,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
(二)2023年度有临时采购备案目录外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须填报《2023年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表》(附件2),无临时采购的不填报。
(三)所有上报表格,均需单位审核盖章后,以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四)凡属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需同时报送每一个品种从申请到审核同意采购的所有资料(PDF格式,报送方式同前)。
(五)各医疗机构所有上报资料均需经本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新区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医政医管部。2023年抗菌药物目录报备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逾期未报送的医疗机构视同不使用抗菌药物。
附件:1-4:西咸新区医疗机构2023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表 2022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外药品备案表 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 抗菌药物备案管理要求.pdf
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2023年6月13日
(联系人:丁润生 联系电话:029-33281466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