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各类金融产业聚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空港新城金融产业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2〕43号)精神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金融工作的部署,参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西咸新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奖补政策》(陕西咸办字〔2018〕93号),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的泛金融类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金融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 概念界定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企业”,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以及“一行两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牌照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公募基金及其他经营性金融机构。
(二)本政策所称“类金融企业”,是指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物流及供应链金融公司、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结算公司等机构。
(三)本政策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且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四)本政策所称“金融配套服务企业”,是指为金融业务开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信用评级、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咨询服务、权益类交易场所以及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
其中,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在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完成资格备案。房地产评估机构需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机构需取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资质,并完成国土资源部备案。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第二章 加快金融企业聚集
第四条 注册落户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
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符合西咸新区总部经济政策认定标准的,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区域性总部或业务职能总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奖励300万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
(四)上述奖励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第五条 增资、升级奖励
金融企业增资或分支机构升级,按其增资后达到的资本规模或升级后的级别参照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补足奖励。
第六条 办公场所补助
(一)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金融机构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业务发展扶持
(一)自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自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重叠奖励。
第三章 加快类金融企业聚集
第八条 注册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类金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金规模予以补助:对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之日起计算,分三年按照40%、30%、30%比例兑现。
第九条 增资、升级奖励
类金融企业增资,按其增资后达到的资本规模参照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补足奖励。
第十条 办公场所补助
(一)类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类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业务发展扶持
(一)自类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自类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重叠奖励。
(三)对在空港新城自贸区内设立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并在空港新城开展飞机或航材跨境租赁业务的,按不超过其业务存续期缴纳的增值税额的50%、企业所得税额的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即中央留成部分除外);此外,按照不超过飞机或航材报关价格的1%额外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本章所列上述所有政策,除第十一条第(三)款以外,均需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类金融企业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且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方可申请资金补助。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第四章 加快私募投资基金发展
第十三条 规模奖励
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规模予以奖励(其中认缴制按照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份额计算):创业投资基金达到30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达到2亿元、私募证券基金达到5亿元的,予以基金规模0.5-2%的奖励。
奖励按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现投资后先兑付40%;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后在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现退出或关闭时兑现余下30%。
上述基金中,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托管的基金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本条所列奖励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执行。
第十四条 办公场所补助
(一)私募投资基金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私募投资基金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业务发展扶持
(一)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在空港新城注册落户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后)且投资期限已满一年的,按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在空港新城注册落户企业达到1亿元(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其投资额1%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本款所列奖励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执行。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于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年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重叠奖励。
(四)对于同意放弃前述所有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并出具书面承诺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享受政策如下: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于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本章所列上述所有政策,均需新设私募投资基金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且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方可申请资金补助。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得申请。
第五章 加快金融配套服务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办公场所补助
(一)金融配套服务企业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金融配套服务企业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 业务发展扶持
(一)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年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重叠奖励。
(二)对于承诺放弃前述所有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并出具书面承诺的金融配套服务企业,可享受政策如下: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本章所列上述所有政策,均需新设金融配套服务企业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方可申请资金补助。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提及的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在缴纳期满一年后,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贴;购置补贴于企业正式运营后分五年每年按20%的比例兑现。企业享受租赁、购置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若企业因自身原因在十年内迁出空港新城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需全额返还空港新城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空港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项目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定。财政局、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一年。企业按照本政策可享受五年期政策的,在本政策有效期满后可继续执行。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