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关于支持“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拨中心”企业发展的补贴措施

第一条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发展,融通临空、跨境、保税、自贸、口岸等叠加优势,构筑进口商品集中展示交易综合平台,结合空港新城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无不良经营行为和社会影响,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反项目投资合同或租赁合同行为的建设运维企业和经营企业:

(一)建设运维企业是指包括所在地物权所有方在内的,能够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拨中心”项目提供全面基础建设、运营保障和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除建设运维企业外,新入驻空港新城自贸大都汇“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拨中心”开设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进口商品馆、特色国家馆的国内外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三条具体支持举措

(一)对企业新入驻空港新城“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拨中心”,运营时间满一年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800万元(含)的,按照当年实际运营面积,给予三年场地租赁费用的100%补贴。单个企业本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由建设运维企业,对空港新城自贸大都汇“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分拨中心”改造装修,所需资金由上级专项资金安排。

(三)经建设运维企业同意,新入驻企业对运营场所重新装修的,按工程实际,给予不高于3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入驻企业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物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800万元(含)的,按照三年租金的10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办公用房人均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企业人员按照连续6个月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保并在空港新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计算。

第四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企业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伪造、变造、隐瞒真实经营数据或经营内容的,取消当年申请资格,并纳入空港新城违信名单。

(二)除申报补贴期间的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外,申请租赁补贴的(含装修补贴),还需提供相关票据、租赁合同等佐证资料。

第五条本措施所称租赁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执行,即在缴纳期满一年后,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贴。入驻企业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补贴标的或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入驻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五年内迁出空港新城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需全额返还空港新城管委会。

第七条空港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项目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定。财政局、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一年。

第九条本措施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