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能源金贸区产业聚集,吸引一批产业层次高、成长空间大、带动性强的企业入驻,促进大西安新中心新轴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含原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中心园区和西咸国际文化教育园)规划范围全域,以下简称“能源金贸区”。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总部经济、能源金融、服务贸易、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能源金贸区主导产业。
第三条 楼宇租售支持政策
本条政策中所涉及的自持楼宇指陕西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持或管理的楼宇物业,以下简称“自持办公或商业楼宇”。
(一)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照单位售价的5%标准给予购楼补贴优惠,单个企业优惠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分五个年度,每年返回20%。
(二)企业入驻自持办公楼宇的,最高可享受“三年免租”租金优惠;企业入驻自持办公楼宇或社会投资企业自持的办公楼宇的,属于外资世界500强、世界知名跨国企业,最高可享受 “五年免租”租金优惠。享受办公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人计算。
(三)入驻自持商业楼宇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减半,享受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免一季度租金优惠。
第四条 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及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与交易平台支持政策
新兴金融机构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区块链、搜索引擎等互联网科技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资质认证、数字货币、大数据、信息中介等与金融科技业务相关的新兴机构。
金融中介及服务机构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得行业从业资质和条件为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拍卖事务所、信用评级、金融咨询服务、金融培训、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机构、财富管理、保险经纪公司等。
公共服务与交易平台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创业融资服务、企业信用查询等平台。
(一)落户奖励。对实缴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及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与交易平台,按照企业实缴资本到位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上述奖励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且实缴资本到位之日起计算,分3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运营发展奖励。鼓励各类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及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与交易平台投资运营金融产业项目,对入驻金融产业项目的企业纳税额西咸新区本级留成部分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金融产业项目运营管理团队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发展贡献奖励。
(三)税收奖励。自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及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与交易平台在能源金贸区新注册或变更注册之日起,年度纳税额西咸新区本级留成部分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照纳税额西咸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80%,后两年按照纳税额西咸新区本级留成比例部分的60%,给予税收奖励。
第五条 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支持政策
供应链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是指持有相应金融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持有相应金融牌照的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类金融机构,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下开展融资贷款业务,具体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贷款保证保险、关税保证保险,以及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的商业保理等。“新增贷款额、保险额、担保额”特指融资服务对象为在西咸新区注册的企业。
(一)对开展供应链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分别按新增贷款额、保险额、担保额给予0.5%的奖励,单户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供应链核心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支持,按提供实际融资额的0.5%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向供应链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对投资于区内未上市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同一家股权投资机构,按其对各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2%,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中“投资于区内未上市企业2年(24个月)以上”是指投资服务对象为在西咸新区注册的非上市企业,投资期限不少于2年,奖励兑现在投资期结束后下一年度。
第六条 鼓励能源金贸区内企业及机构参与自贸试验区金融等改革创新。对于在扩大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促进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创新,以及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的能源金贸区内企业及机构,参与自贸金融等改革创新,且通过能源金贸区管理办公室上报,并被评选为省级、国家级自贸创新案例的,分别给予20万、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科技、文创企业、融媒体平台支持政策。
(一)本条适用入驻陕西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持办公楼宇的以下对象:
融媒体平台:是充分利用媒介载体,把广播、电视、报纸等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互补性的不同媒体,在人力、内容、宣传等方面进行全面整合,实现“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新型媒体平台。
科技型企业: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在孵科技型企业: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且成立不超过5年,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10%,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
雏鹰企业: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且成立不超过8年的科技企业;
瞪羚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成立不超过10年的科技企业;
文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安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试行)》规定的企业。
科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通过市场化运营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对科技、文创企业资金、技术、信息、人才有集聚效应的产业发展空间。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支持。
(三)科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融媒体平台运营企业及科技、文创、传媒企业入驻自持办公楼宇的,最高可享受“三年免租”租金优惠。
(四)对入驻科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融媒体平台的科技、文创、传媒企业给予前3年纳税额西咸新区本级留成部分50%奖励。
(五)对科技、文创产业园区(基地)、融媒体平台,根据入驻企业(创客)、传媒企业数量、载体面积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载体面积1000平米(不含)至3000平方米(含),且入驻企业(创客)、传媒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装修、平台建设、宽带、水电、设备采买等综合补贴;载体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且入驻企业(创客)、传媒企业数量20家以上的(不含),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平台建设、宽带、水电、设备采买等综合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申报)。
(六)科技、文创、传媒企业及科技、文创产业园区(基地)、融媒体平台运营团队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租赁西咸集团、西咸城投集团、西咸文旅集团自持或管理的公寓,给予最高20元/平米/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房租的50%,申请人员不多于企业总人数10%。
第八条 社会配套类企业支持政策
(一)提升高品质酒店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高品质酒店,在能源金贸区连续经营管理两年以上的,对酒店投资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所指高品质特色酒店是指依据国家标准GB/T14308—2010,经国家星评机构评定通过的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特色民宿)、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未评星高端酒店和按四、五星级酒店标准建设运营的酒店,且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均在能源金贸区。
(二)对符合能源金贸区学校建设规划且新建的高水平民办学校项目(非培训机构),给予投资方800万元奖励。税收等相关优惠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知名医疗机构入区。本政策支持的医院项目是指项目选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经国家或地区相关医疗卫生部门审批,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三级医院标准新建的民办医院。对新建并引入国际知名医疗品牌、国内知名医疗品牌、省内知名医疗品牌的医院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分两次支付,医院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奖励总额的60%,通过三级医院评定后支付奖励总额的40%。税收等相关优惠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凡在能源金贸区建设超过200米(含)高层建筑产业项目或单个商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新建高品质酒店,根据《西咸新区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西咸办字〔2018〕11号)规定,可申请配套费减免。
第十条 人才安置政策
按照西安市及新区相关人才政策实施。
第十一条 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自在能源金贸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 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能源金贸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且个人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年限不低于3年。
同时,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之前应提供相关承诺书,违反规定的,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针对本政策认定之外的企业,如符合能源金贸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对区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对区域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或特色商业类企业,经西咸新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一事一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中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租售补贴、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原则上不超过前五年企业纳税西咸新区本级留成总额,第七条涉及的科技、文创、传媒企业,及科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融媒体平台运营企业原则上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兑现资金来源及兑现渠道
本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能源金贸区管理办公室按年度向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报送资金预算。能源金贸区管理办公室就申报兑现优惠政策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合格,报西咸新区相关部门复核,经西咸新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西咸新区财政局统一安排向申报企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中心园区优惠政策》(陕西咸发〔2014〕35号)即行废止。
(二)原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中心园区、西咸国际文化教育园成立至本政策颁布之日招商入驻的企业按本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由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