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新区创新生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打造西部最优营商环境,加速科技型企业聚集,加快推动秦创原总窗口见效成势,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本政策。
一、实施创新主体培育行动
第一条对首次进入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资助。(免申即享)
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进入高企培育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③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④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2.曾获得高企认定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8万元资助。
3.培育期为自入库之日起2年。
第二条对首次进入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培育期内获得省、市认定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请进入瞪羚企业培育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上年度营业收入650万元以上、增长率25%以上,成立2年以上且不超过1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累计突破3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2.对培育出库的高企,满足上述条件的,直接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
3.本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按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6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超50%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2年内,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第四条对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或上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不低于2400万元,或估值不低于1.6亿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2年内,进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所称“估值”,是指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机构所确认的股权价值,或企业获得股权融资时的市场估值。
二、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第五条企业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人数10%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按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综合评审)
第六条对培育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平台,在中、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技术创新平台包含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
2.同一机构为多个技术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3.在政策执行期内,企业获得新一轮认定达到更高层级标准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每引导转化1项科技成果,按实缴货币出资额的1%,给予经营机构最高1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累计最高500万元。(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科技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本条款“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机构”,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新区设立的法人企业。
3.本条款“实缴货币出资额”,指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法人实体实缴的货币出资额,不包含新区本级各类基金投资额。
第八条对上年度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部分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综合评审)
对上年度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等方式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综合评审)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新增认定登记一亿元奖励一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内,按1%奖励;
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5000万元,按2%奖励,最高不超过35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40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45万元;
新增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2.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的核定,以认定日期在当年度内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四类),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是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
3.当年新认定的技术贸易企业,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新增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最终确认,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实际技术交易数据为准。
第九条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对购买链上科技型企业首次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产业链”,指新区氢能、自动驾驶、大健康等重点产业链。
2.本条款“新产品”,指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
3.本条款“首次投入市场”,指新产品自获得认定之日起一年以内。
4.本条款“合同金额”,仅计算新产品本身的价值,不包含后续维护保养等费用。
5.交易双方存在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的,不予奖励。
三、实施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第十条对首次评为省级、市级、新区级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科技中介服务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给予其5%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科技中介服务”,指未纳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登记,且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专利事务代理、知识产权交易等行为。
2.本条款有效期内,企业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按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入围国家级(含部委)创新创业赛事、省市复赛、新区决赛,且落地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创新创业赛事”,指由新区级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包括但不限于“科创中国”系列活动、“秦创原U30”青年创业活动等。
2.本条款“落地”,指参赛项目落地转化,并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第十二条强化科技人才引育服务,对新引入的年度工作报酬(含劳动报酬、劳务报酬)高于高级管理人员平均水平的创新型人才,按超出部分的80%、50%、20%,连续三年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即申即享)
对为参保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科技型企业,按培训费用3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即申即享)
对为参保职工提供统一交通便利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通行成本5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补贴。(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本条款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及高企培育库在库企业。
2.本条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本条款“创新型人才”,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建立劳务关系的专业性人员。
4.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可查。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可查。
5.本条款“统一交通便利”,指科技型企业自购交通工具或委托第三方为员工提供统一的上下班通勤服务。
四、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的企业。
(二)本政策兑现遵循“免申即享”“即申即享”为主,“综合评审”为辅的原则。
(三)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四)本政策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五)本政策由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说明。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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