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范围内各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新区对辖区内社会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3年6月30日前在新区范围内由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年检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方式
2023年度检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进行,各社会组织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进行线上填报,填报完成后社会组织需打印《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社会组织《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社会组织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承诺书》及《审计报告》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结束后,各社会组织需提交纸质材料至规定地址,完成年度检查档案的归档,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
三、年检内容
(一)社会团体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导在社会组织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人员管理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年检时间、地址
(一)年检时间
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到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社会组织年检资料提交。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与系统填报时间相同,逾期不予受理。
(二)纸质资料受理地址
西咸新区上林街道扶苏路艺墅大厦503办公室,电话029-33585933。
五、年检的程序
(一)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各社会组织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网址: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登录账号为本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是Tm@121314)。
(二)线上填报
各社会组织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后,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附件)进行线上填报。
(三)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报告书》一式三份,根据《报告书》要求用印并签字。
(四)提交审核
社会组织《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五)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
(六)提交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应在线上审核通过后,于5月31日前向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七)公示
我部将对纸质材料进行核对,梳理年检结论,在西咸新区官网发布年检结论公示。
(八)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根据年检公示文件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果证章,领取已审核的纸质资料。
六、年检应提交的纸质材料
1.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打印的《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
4.2022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整改报告,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年检资料。
5.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七、年检结果的确定
我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果的确定。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社会团体年检结果的确定。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团体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3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存在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9)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20)不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注意事项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年检。
(二)未参检的社会组织,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根据条例规定予以撤销。
参加年检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报送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三)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中要指导其尽快建立或作出建立承诺。
(四)登记证书到期的社会组织,请提前换发新证。
(五)年检报告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亲笔签署。
(六)各社会组织提交的报告书必须与网上填报完成的报告书内容保持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为方便社会组织业务咨询及日常交流,基层工作部建立“西咸新区社会组织管理”QQ群,相关通知及文件将通过QQ群发布,请各社会组织申请加入。由于QQ群人数限制,共建立3个QQ群,各社会组织加入其中一个即可,请勿重复加群。
西咸新区基层工作部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