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出台关于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总窗口聚集成长的若干办法

集聚科技资源推动创新发展,近日,西咸新区出台《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总窗口聚集成长推进秦创原总窗口建设由“势”转“能”,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支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总窗口建设,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引进和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根据《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西咸新区“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2021-2025)》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以产业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为目的,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机构的统称。通过建立培育库重点引育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区,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主体名单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入库企业认定工作。

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库受理、审查推荐、培育服务,以及奖补政策的受理、联审、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与培育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发布并适时更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详见附件1)、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详见附件2)、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详见附件3)入库条件。

第六条 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

1.企业通过“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重点包含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内容;②研发团队介绍;③依托单位应为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佐证材料;④科研用房在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的佐证材料;⑤各项管理制度;⑥承诺书;⑦企业征信报告。

(2)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重点包含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内容;②研发团队介绍;③牵头单位、参与主体适格的佐证材料;④能够为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必要配套条件的佐证材料;⑤各项管理制度;⑥承诺书;⑦企业征信报告。

(3)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重点包含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内容;②研发团队介绍;③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佐证材料;④能够为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必要配套条件的佐证材料;⑤各项管理制度;⑥承诺书;⑦企业征信报告。

2.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则视为受理。企业收到《一次性告知书》的,应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该企业就本条政策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实质性审查工作,形成推荐名单,报送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三)评估审议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收到各新城、园办推荐名单及其附属资料后,结合当年度申请企业数量、预算规模,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内的拟入库机构名单(以下统称“拟入库机构”)。

(四)公示入库

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按确定的拟入库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入库,函告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

(五)归档保存

各企业应自入库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新城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个新城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库机构申报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七条 入库机构可享受下列扶持措施:

(一)升级认定奖励

对首次进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培育期内,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再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二)科研设备补贴

对新增科研设备投入超过300万的入库机构,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100万元。

对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入库机构,按设备运行维护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新区企业(用户),按服务费用的15%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

(三)团队建设支持

支持省内外高校与新区开展“双聘制”试点。鼓励高校院所聘用入库机构的科研团队核心成员作为客座教授、特聘导师参与教学活动。鼓励入库机构与高校院所职工建立聘用关系,按当年劳务报酬支出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四)科研项目奖励

鼓励入库机构与产业链上下游新区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同一入库机构项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300万、500万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优秀评定奖励

入库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立项)的,应积极参与主管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类别的入库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团)等来新区注册设立各类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的,按20%、30%、50%的比例分3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补贴,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九条 国家、省、市批准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落户新区的,根据其建设成效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

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新区发起设立技术转移经营机构或将其技术转移经营机构迁入新区,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优秀的入库机构颁发证书;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调整出库,不再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主动接受监督管理,按规定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等材料,报送的材料与数据应真实有效。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应对报送数据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库机构变化后(如搬迁、分立、合并、重组或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提请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作退库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入库机构培育期3年。培育期满均未通过认定,且不再满足入库条件的,调整出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作为多个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咨询服务电话

刘先生:1535368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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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认定条件

附件2:新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认定条件

附件3: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认定条件

附件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