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举办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1号)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联合举办第八届“创客中国”高校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通过举办大赛,激发高校创新活力和成果转化潜力,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发掘更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项目,孵化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优质企业,助力优秀创新成果和前沿科技的转化,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赋智”中小企业。
二 、大赛主旨
聚焦四链融合 深化三项改革 助推成果转化
三、组织机构
举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
承办单位:西咸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西咸新区财政金融局、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
支持单位:西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四、参赛对象及条件
大赛参赛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高等院校个人或者团队,高等院校所属科研机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利用高校成果转化落地的企业和项目均可以参赛。参赛项目不细分专题范围和方向,按照企业组和创客组提交参赛项目即可报名参赛。除上述要求外,具体条件如下:
(一)企业组
1.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参赛项目已进入市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无不良记录。
(二)创客组
1.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团队;
2.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团队核心成员,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无知识产权纠纷;
3.企业创新项目不得参加创客组比赛。
五、赛事安排
大赛按照企业组和创客组两个类别进行比赛,分为报名、启动仪式、初赛、复赛、决赛五个阶段。各阶段活动根据实际采用线上或线下等方式举办,线下活动地点在陕西省西安市。
(一)报名
参赛者登录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统一注册报名(大赛注册报名流程见附件1),提交报名材料,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承办单位对报名项目进行资格审核,未注册报名的参赛者不得参赛。如有刻意隐瞒或资料造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报名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大赛不向参赛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启动仪式
8月中旬举办启动仪式,采取“线上+线下”形式,线下设置主会场,线上通过视频媒体进行直播。
(三)初赛
9月上旬,通过“创客中国”大赛官网组织网络初评,参赛项目由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网络初评,依据评分高低评选出晋级复赛项目,并在“创客中国”大赛官网公示入围复赛项目名单。
(四)复赛
9月中旬,由评审专家组对晋级复赛项目进行评审。复赛以线上路演方式进行,采用“8+4”模式,即8分钟项目展示、4分钟评委提问,评选出晋级决赛项目,并在“创客中国”大赛官网公示入围决赛项目名单。
(五)决赛
9月下旬组织决赛,由大赛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参赛者通过现场路演答辩的方式,由参与现场决赛评审的专家现场打分、现场公布分数及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最终产生企业组和创客组一、二、三奖及优秀奖,并在“创客中国”大赛官网公示获奖名单。
六、激励政策
(一)奖项设置。大赛总决赛企业组设置一等奖 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胜奖10名,创客组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胜奖6名,依据名次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并推荐获奖项目前8名(企业组前5名、创客组前3名),进入全国500强备选名单。
(二)宣传展示。免费为优秀参赛项目进行线上线下展览展示、宣传报道和推介服务。通过“创客中国”国家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渠道,对参赛项目、“双创”资源和对接成果进行推介服务。
(三)政策支持。
一是精准对接服务。加速创新成果和资源聚集,为高校成果研发团队提供技术需求对接、技术路线规划咨询、人才培育与就业等全链条服务。
二是投融资服务。邀请各类产业基金、创投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全程参与赛事,为参赛者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三是落地入驻园区。入驻工业园区、产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享受各类创新创业政策和服务,加速高校成果实现产业化。
四是创业培训服务。对入围初赛的参赛者进行专题培训,通过经验分享+实训路演+转化实操等方式,从商业计划书撰写、路演技巧、转化实操、股权结构设计等方面进行专业指导。
五是跟踪帮扶。优秀参赛项目纳入“秦创原企业梯度培育项目库”,享受科技经纪人一对一、免费法律、财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全方位服务。
六是专精特新直通车服务。“创客中国”全国500强、50强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