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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购买网络诈骗平台实施诈骗

法制日报:诱骗客户投资制造亏空假象牟利

为谋求一夜暴富,李某伙同他人购买网络诈骗平台实施诈骗,并指使其妻子毛某志转移赃款,最终两人均因触犯法律而获刑。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至5月,李某购买了远航国际、鸿福彩票、福汇国际网络诈骗平台及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设置远航客服中心、鸿福彩票中心、福汇客服中心3个微信账号为平台客服微信,并将客服微信的收款账户绑定为同伙的银行账户。
  之后,李某伙同谢某、刘某、毛某强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交易信息,引诱好友在平台注册,虚构有专业分析师指导、专业团队制定投资方案等内容,以高盈利、高收益项目为噱头,诱骗客户向李某控制的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充值购买彩票或外汇,并操作后台修改数据,制造被害人投资亏空的假象,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间,李某伙同谢某、刘某、毛某强等人达成协议,授予谢某远航国际和鸿福彩票平台管理员权限,授予刘某、毛某强福汇国际平台管理员权限,允许谢某、刘某、毛某强代理相关诈骗业务,并约定李某可分得诈骗金额的30%,谢某、刘某、毛某强可分得诈骗金额的70%。
  此后,谢某、刘某、毛某强各自租赁房屋设立窝点,以提供食宿、作案工具、诈骗分成等为条件招募业务员数名,通过上述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法院查明,2018年1至6月,李某及谢某团伙、刘某团伙、毛某强团伙共计诈骗被害人59人,诈骗金额达99.23万元。
  为防止诈骗赃款被司法机关冻结,李某于2018年3月至5月多次安排妻子毛某志,将其存放在他人银行账户上的诈骗赃款进行转移。毛某志明知此账户资金系李某诈骗所得,仍多次从账户上取现,存入接收分赃的杨某等银行账户中。
  2018年6月,李某、毛某志被石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最终,石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毛某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毛某志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重庆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毛某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毛某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多次,价值总额达26万余元,属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这一适用缓刑的必备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此裁定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市民在进行项目投资、购买股票等活动时,对涉及钱财交易的要保持高度警惕,要认真甄别所投入项目的真伪,全面评估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事项,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