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是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尽管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诈骗手法、资金转移等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进一步防范相关危害,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要求,从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广泛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21项措施,进一步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大量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使用的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特别是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存在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审核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为此,《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是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选择;二是要求支付机构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三是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对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金额进行限制。
强化买卖账户行为管理措施
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仍不了解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利用买卖的账户转移诈骗资金成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
为使社会公众清楚认识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要求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同时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将人民银行于2016年9月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针对买卖账户违规行为惩戒措施规定的“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调整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调整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
目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自助柜员机具诱骗诈骗数量已很少。同时,银行自助柜员机具均已基本完成改造,在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了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了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能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防诈骗功能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许多银行呼吁适当调整自助柜员机具转账管理政策,以满足正常客户实时转账需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兼顾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基础上,经与公安部门协商,《通知》对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即通过自助柜员机具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自助柜员机具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
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
许多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不严、注册信息不真实,机具安装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等问题,部分机具甚至被移机境外使用,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也增加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
对此,《通知》规范了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要求。其中,要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发现异常情形的,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还要求2019年6月底前对存量特约商户开展一次全面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