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下属从事非铁路运输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如何开展普查?
答: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下属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由铁路部门组织开展普查。
(二)当普查对象不在保密单位名单中,但却称本单位为保密单位,应如何对其开展普查登记?
答:应核对该单位是否确实为保密单位,如确为保密单位,应按照方案要求,使用纸质普查表完成普查登记。
(三)在清查底册中实地查找不到的单位,当其主动到当地普查机构进行清查登记,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的规定,在“地毯式”清查结束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设立清查登记点,通过发布清查公告的方式,倡导区域内“地毯式”清查时未能接受清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到指定地点填写清查表,并核实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在普查登记阶段补充实际经营地定位信息。
(四)无法确定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单位,应如何进行普查登记?
答:对统计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底册中有,而无法找到实际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不进行普查登记,但要进行标识分类,并与部门进行认定。
(五)如何对文化产业单位进行标识?
答:在普查登记阶段,由国家通过数据处理平台直接为普查对象作出标识,地方普查机构对标识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标识对象范围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六)法人单位的本部,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应如何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持有分支机构证照的本部,按照证照标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没有证照的本部,应由普查机构编写经济普查单位临时代码,具体方法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加“B”组成。
二、关于单位划分和行业分类
(一)水上游轮的运营,应如何判断行业类别?
答:水上游轮运营应归入“551水上旅客运输”下的有关行业。在普查中,基层普查机构应为从事该活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经济活动代码。
(二)应如何判断街道办事处的单位类型和行业类别?
答:街道办事处应作为机关法人进行普查登记,行业类别归入“9221综合事务管理机构”。
(三)普查对象在2018年度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如何填写主要业务活动?
答:为了保证行业分类和统计调查的连贯性,当一个单位主要活动的份额发生变化时,原则上连续一年该活动的份额为最大,则按照该活动调整单位的行业性质;否则,单位的行业性质不变。普查对象在2018年度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填写其2017年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并根据该主要业务活动编制行业代码。
(四)如何理解“前店后厂”单位,类似单位如何判断行业类别?
答:前店销售、后厂加工生产的面包店、西饼屋、糕点店等,应归入零售业;开展类似活动的馒头、烙饼、肉制品等主食、熟食店,也应归入零售业。
以提供茶饮、咖啡、奶茶、果汁等服务为主的门店,应归入“623饮料及冷饮服务”有关行业类别。
以门窗制造为主要活动的单位,应归入制造业门类下相关行业小类;以销售门窗为主的门店,如果以接收订单委托外单位加工(本单位不提供原材料)的方式经营,应归入相关批发业或零售业。
(五)关于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服务,应如何确定行业类别?
答: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行业类别应归入“0512农业机械活动”;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行业类别应归入“5030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六)有关机关和事业单位如何确定行业类别?
答:从事气象、地震、海洋、测绘地理信息、质检、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地质检测等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上述实际活动确定行业类别,分别归入“74专业技术服务业”大类下的相应行业类别;从事证券监督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归入“6750证券期货监管服务”,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归入“6870保险监管服务”。
以行政管理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事业单位,行业类别归入91-93相关类别中。例如,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行业类别应为92大类下相关行业类别,而不是72大类中的调查与咨询。
机关单位(不包括人民银行)的行业类别一般归入91-93相应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