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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将全面掌握全国经济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情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8〕17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8年。2019年1—4月开展普查登记,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小区,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开展登记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提供有关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中所知悉的普查对象有关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反普查规定或损害普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向西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9—86788068,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