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咸新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陕西省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统计局

转发关于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咸经普办发〔2018〕2号


各新城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部、民政局、税务局、市场服务与工商管理局、统计局:

为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准确界定普查对象总体,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统计局《转发关于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经普办发〔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新城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按照西咸新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对核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符的单位,相关部门应按其审批或登记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复查,复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后的15日内反馈。

《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部门监管平台,对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为此,各新城经济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提供宣传内容、宣传要求等有关资料。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监管平台,针对监管对象开展普查工作宣传。




西咸新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陕西省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统计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