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精神,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摸清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掌握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为我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具有历史文化特色、亚欧合作交流的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西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综治办、市科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发委、市司法局、市食品药监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有关事项;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有关事项;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有关事项;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单位名录;市工信委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单位名录,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提供全市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单位名录;市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治安有关工作,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等机构单位名录;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名录有关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事项,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资料;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全市参保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学校、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名录;市城管局负责提供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公司等名录及配合普查户外公益广告宣传事项;市房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物业部门参与配合普查有关事项,提供全市房地产开发单位详细名录;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市拍卖、典当及行业备案管理企业名录;市卫计委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单位名录;市工商局负责提供登记注册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年报单位(企业)名录;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有关事项;市司法局负责提供全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单位名录;市科协、市科技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食品药监局、市邮政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单位名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及有关纳税资料;市金融办负责提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名录;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普查督查方面事项。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并配合地方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上述提供单位名录的部门,还要提供本部门相关业务量数据和指标解释(具体表式另行通知)。要指定专人联系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单位清查、核查认定等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和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确保本级普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的基础上,做好辖区乡镇、街办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普查经费保障的督促落实工作。在落实一线普查人员报酬上,要充分考虑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选聘难度较大、用工成本上升等因素,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绝不能出现拖欠普查员报酬的现象。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统计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根据全市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提前制订工作规划、具体方案和时间表,层层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并将普查列入2018—2019年度考核目标。要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及时支付聘用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普查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产业园区的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结合“网格化管理”进行普查区划分,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普查中组织实施不力、不能完成普查任务、造成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二)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统计机构要扎实做好普查全过程数据质量监督和管控,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工商、税务、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信息平台,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要求和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完成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