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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1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调查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为我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深入贯彻“五新”战略,奋力谱写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陕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有关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事项,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配合;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有关事项;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有关事项;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有关事项;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有关事项;省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物业部门配合普查有关事项;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协调和解决涉及普查区地理地图有关事项;省公安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治安有关工作。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设区市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抓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要尽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根据全省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提前制订工作规划、具体方案和时间表,层层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要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及时支付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普查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普查中组织实施不力、不能完成普查任务、造成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合作、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能够结合“网格化管理”进行普查区划分,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

确保数据质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统计机构要扎实做好普查全过程数据质量监督和管控,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效能。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工商、税务、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信息平台,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