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晶 王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认为是银行泄露其账户信息所致,于是把银行告上法院。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18日,乌鲁木齐市退休女教师王某接到一位陌生男子的电话,此人自称“李警官”,并告知其涉嫌洗钱,将面临10年刑期处罚,要求王某将银行卡内的钱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进行监管。被吓懵的王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向此账户转去10万多元。
王某的子女下班后,得知母亲通过手机银行分别将40011元、61512元汇入某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下称某支行)开户的苑某账号中,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了解,王某的银行卡是2009年在某银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下称某银行)办理的。
王某认为,是某银行擅自泄露其账户信息,致使自己被骗。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后,王某于2018年7月把某银行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银行支付其存款10152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令某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称,某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为储户保密及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定义务,同时,某银行电子密码器设计、使用、管理存在漏洞。某支行擅自为苑某开立银行账户导致其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称某银行擅自泄露其信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举证不足。王某持有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有义务保护好相关信息,因其泄密而导致存款被转走,并非被告过错造成。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