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殷继东、蒲阳
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点。近年来,非法集资出现了从实体领域转向金融领域、从一般公众转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等新的特点。司法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加大了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通过庭审释法、微信、微博、网站等方式广泛宣传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针对新的态势,防范非法集资应注重预防精细化。
一是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开展专项预防。非法集资公开宣传的手段不断变化翻新,作为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也应当有针对性地转型升级,结合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地预防宣传。比如,在宣传资料的制作上,应当进行类型化设置,针对发放对象的不同,制作不同类型、不同内容的宣传册;结合一些特殊群体的生活规律特点,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预防宣传,如在拆迁户拆迁会议上讲课、发放宣传册,组织老年人群体旁听庭审,到老年大学开班培训等等。
二是针对“反复被骗”人员开展重点预防。一些集资参与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均遭受了财产损失,却仍然参加非法集资。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被害人,在前期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这些人员多少会了解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接受相关的宣传教育,但依然在后续将资金投入非法集资活动中。究其原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又不会理财和正确投资,一旦再次出现高利的诱惑,就会再次卷入非法集资。对于此类人群,应结合其家庭成员背景,联系所在社区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工作,即通过其家人、社区和民警的反复劝说、警告,帮助其思想上牢固树立理性投资、正确理财的理念。
三是针对“职业投资人”多措并举开展预防。随着非法集资向互联网、传销领域发展,出现了多层级的集资模式,以及案发后拒不配合侦查的“职业投资人”。此类人群明知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巨大风险,了解非法集资的运行规律,却通过参与非法集资,赚取高额利益后及时退出。当后期资金链断裂案发,该类人员因不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成员,不属于刑事打击的范围,一般只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他们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不积极,有时甚至拒不配合,因为他们虽然没有犯罪,但是却从犯罪活动中获利,与其相关的案情越不清楚,对其反而越有利。对于这种情况,应多措并举展开针对式风险防范。一方面要进行法治教育,让其知晓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识其行为的是非对错,并予以深刻反思;一方面,要向其说明非法集资的巨大风险,让其明白这种冒险行为对其自身也是有害的。更重要的是,应当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都属于违法所得,对于他们所获取的利息、分红、返点等回报和相关费用,应当依法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