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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解决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困境的建议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控金融风险是重点。近年来,一些P2P借贷平台以“金融创新”为名,通过网络短时间吸引大量投资人,社会危害性极大,如“e租宝”非法集资700多亿,导致90多万人血本难归。当前,涉案平台普遍采取虚假包装、担保及托管手段,极具欺骗性。办理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困境主要为:

一是行为定性难。P2P平台集资行为是罪与非罪、是违法还是犯罪,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有分歧,实践中“以罚代刑”现象比较突出;在此罪与彼罪方面,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非法占有目的认识上,存在模糊地带;有的平台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可能涉嫌虚假广告宣传、非法经营等罪名,是否涉及数罪并罚并不明晰。

二是宽严把握难。一方面,打击面过宽,对个别P2P平台中普通实施人员也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又存在打击不力,有的主犯被轻缓量刑,甚至作缓刑处理,既不利于保持必要的刑罚威慑,防止再犯,又不利于维权维稳。

三是证据收集难。P2P网贷平台犯罪空间跨度大,犯罪人、被害人、证据材料和涉案款物等联系非常松散,加之资金链断裂和犯罪暴露之间存在时间差,增加了证据毁灭的可能性;因时空跨度大,极大地增加证据收集的难度。加之被害人心理上,出于对公安机关不信任、担心个人隐私、对P2P平台存在幻想、维权预期收益不高等原因,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

四是司法机关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内部,有的难以胜任复杂的金融案件;对外,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不及时。

为此,建议:

一是依法准确定性,严把法律适用关。严格把握金融创新与经济犯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意见,避免将一般经济纠纷、民事欺诈等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重点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准确把握一罪与数罪的关系,对于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而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宜从一重罪论处。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与保护并重。对犯意发起者、发起股东和出资者等发起人员,犯罪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业务主管等主要实施人员,犯罪方法传授人员等“三类人员”从重打击,适度提高自由刑刑期、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同时,控制打击范围,对“四类人员”,即犯罪“业绩”较小人员,参与程度较轻人员,认罪悔罪较好人员,以及受雇佣、受胁迫实施犯罪、获利较小的帮助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不具有主观恶性、仅领取固定工资的办公室文员、后勤人员等一般参与人员,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三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加强取证固证工作。对于重大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按照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逮捕、起诉的证据要求,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提升证据收集效率的机制,在现行的证据规则体系下,近期可通过视频网络远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远期,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围绕网贷平台组织架构、集资金额、作案手段等关键性要素,完善电子数据收集固定的程序规则,保证“由设备到人,由人到证”的关联性以及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四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内外工作协调机制。在内部实行专门化分工,组建金融法庭或网络金融案件办案组,借助网络技术、金融财务等专家辅助人员团队,进一步确保网络金融案件办案质量。在外部,司法机关建立与行政机关之间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等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多部门长效合作机制,全面掌控信息,协调案件移送,统一证据标准,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