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樊大彧
今日社评
面对当前非法集资大要案件多发、裹挟群众多、损失巨大等情况,司法部门及各级党委、政府应站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严惩各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施行。该《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和个人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及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而无孔不入的非法集资也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向这一新兴领域迅速蔓延。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强、迷惑性强等特点,这导致近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名,借助互联网不断变换作案手法,以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理财、众筹、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各种形式巧取豪夺。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涉及人员众多,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已成为当务之急。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手出台有关指导意见,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有关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的关系。有关意见的施行将有效协助司法部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打击各种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非法集资犯罪。
《意见》明确,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将督促各级工商管理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应尽的监督、审核职能,大力整顿其监管范畴内企事业主体的集资行为,及时发现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当前,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成为常态,危害后果更趋严重。此类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且往往是在资金链断裂后才东窗事发,此时受害群众挽回损失的难度极大。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等方式逃避打击,这类案件侦破难度大,挽回损失的难度更大。
因此,在司法机关及各级主管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的同时,社会公众也必须不断提高防骗意识、提升防范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拒绝了“馅饼”也就远离了“陷阱”。如果不幸“中招”,一定切忌侥幸心理,决不能执迷不悟甚至加码投入,必须马上抽身同时注意搜集证据,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生命力,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绝不允许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藏身其中攫取巨额非法利益。面对当前非法集资大要案件多发、裹挟群众多、损失巨大等情况,司法部门及各级党委、政府应站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严惩各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