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经济金融发展、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抓好社会宣传,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养老服务”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总的来说,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对于具备以上特征的活动,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市、县级政府负总责。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把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全面、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相关情况,协调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在侦办管辖、资产查封、资产追缴、资金清退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强信息通报,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五)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县、乡镇、村四级联网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优势,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有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的判断和处置能力。将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责任逐层传递,任务逐级落实。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苗头做到及时处置并报告,努力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六)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信箱、地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梳理、通报、移送等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公安、审计、税务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掌握情况并依法处置。要监测、跟踪各类媒体信息,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长效机制。
(七)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制订完善非法集资问题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要职责任务明确, 应对措施具体可行,便于操作。要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主体,严格按照统一办案协调、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 加强沟通协作,妥善做好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工作。
(八)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制定完善市、县、乡镇三级政府非法集资案件受理、风险排查、宣传教育、案件处置、善后维稳等各项工作流程,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责任明晰、任务具体。
三、强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
(九) 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全省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监管对象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审批许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监管;无明确监管部门、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有审批、监管职责的省级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审批、监管事项的日常监督。
(十)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和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凡规定仍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查验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坚决不予登记;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投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企业、投资咨询机构等,要严格登记程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其经营范围,做到表述准确、用语规范。承担前置许可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市场准入。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商务部门对典当行,建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在陕派出机构分别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的设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没有法定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为有关企业的设立进行行政审批或背书。
(十一)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评估,监测企业经营行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经常性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依法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高管履职、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机关要加大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抽查力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及时向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记录,对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置。对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办和查处。
(十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其对金融投资类广告资讯信息相关手续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对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等名义发布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及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查处。对大量发布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进行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行业企业自我管理机制,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多元监管格局。
(十四)加大可疑资金账户监测控制力度。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各类账户的监测管理,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经甄别不能排除的异常交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对未按规定监测可疑资金账户,酿成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追究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防信贷资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责任追究
(十五)完善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采取不当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未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紧急重大事项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非法集资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打防结合,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快侦快办,有效震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对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宣传、运转并从中提取高额回报的机构和人员,特别是对蓄意组织集资的外省、外籍人员,公安部门要加大追逃工作力度,尽可能追缴违法犯罪所得,保护群众利益。
(十七)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辨识能力。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手机信息、微博微信等的作用,经常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要创新宣传内容,特别是通过深入剖析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鉴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各级打非办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公开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咨询。
(十八)持续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 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六、加快金融创新,拓展民间投融资渠道
(十九)加大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开发投资理财新产品,创新服务手段,支持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二十)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鼓励各市、县(区)探索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或管理机构,加强民间借贷资金监管,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公开、透明的对接平台,使民间资本投融资在阳光下运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