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公报中出现的高频词汇,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重要标志和基石保障,法律制度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全会提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包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系统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一整套国家制度。在这些国家制度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最为主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各项权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工程,必须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制度基础之上,特别是加强法律制度自身的建设,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诸多领域的宏观制度建设要求,最终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抓手。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从而将建设单一静态的法律体系提升到建设全面动态的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工作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制度体系包涵着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两大体系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保障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
坚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系统工程整体谋划。全会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依法治国中“全面”的重要标志还体现在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在治国、执政、行政等多个领域,在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多个维度上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这就需要有多维的法律制度予以推进和建设,发挥全面推进和一体建设的整体功效,形成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全面制度保障体系。全会还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这就要求从保障宪法实施、完善科学立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监督法律实施等重点制度领域不断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体系。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反腐败的压倒性胜利,最为重要的措施和经验就在于建立健全了多项规章制度,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细密和严厉的行为标准和规范要求,反腐败的制度笼子越扎越密、越扎越紧。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提出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思想,我国未来的反腐倡廉需要着力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
绘制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路线图。“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未来的制度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行了更为精确的绘制,全会提出,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因此,要依照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总体要求和安排进行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战略安排的早日实现贡献法治的智慧和力量。
(作者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