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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互联网+”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有助于提高立法和决策的科学性,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助于推动政府治理模式转型,有助于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 彭贵才 康健
  法治政府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当前,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互联网+”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互联网+”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
  “互联网+”有助于提高立法和决策的科学性。科学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科学决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在立法和决策中坚持“互联网+”思维,通过立法和决策过程网上公开、网络征集民意等措施,为人民广泛参与立法和决策提供了更大可能,提高了立法和决策的民主性,能够更有效的汲取民智,使立法和决策更为真实的反映人民的意志和需求。
  “互联网+”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互联网+”为政府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提供了便利条件。首先,“互联网+”有助于政府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其次,通过“互联网+政务”的开展,推进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相对人。最后,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信息化,推进了政府机构和人员精简,极大降低了行政管理中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互联网+”有助于推动政府治理模式转型。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政府单方治理向社会共治的转型。“互联网+”大幅度改变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相对人能够更为便捷的获取信息、参与社会治理,实现了平台治理、行业治理等治理模式创新,推进了社会治理结构由传统的“金字塔型”向“扁平型”转变,使原有的以行政权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对抗性权力关系结构转变成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合作性共治的关系结构。
  “互联网+”有助于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从政府内部监督来说,“互联网+”有助于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共用,使层级监督、部门监督能够及时开展,实现防错、纠错。从外部监督来说,“互联网+”有助于政府信息的全面、迅速公开,实现全天候、全透明的政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网络举报、网络监督、案卷上网等“互联网+监督”形式的开展更为公民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和司法公正。
  为此,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应坚持“互联网+”思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功能优势。
  强化政府对“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领导。“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完善、治理模式创新、行政流程优化等各个方面,必须强化政府对“互联网+”的统筹领导。首先,应依据上位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公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互联网+信息公开”提供精细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其次,应制定“互联网+”法治政府的相关规划,具体包括网络信息公开如何开展、政府内部信息化管理如何实现、数据采集及应用的共性标准等方面。最后,应当主导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及信息的共享共用,打破“信息孤岛”,充分发挥信息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互联网+”的人员配备和技术支持。应加强“互联网+”人才的培养,完善相应的岗位配置。可以通过内部选聘、外部招聘、组织培训等方式来培养一支技术过硬的“互联网+”人才队伍,同时为其设置岗位固定化、职能独立化的业务部门,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政府作为综合性的社会治理主体,在数据存储、收集、运营等方面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应积极开展与相关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治理。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数据安全机制。“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在于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一方面,应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使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都能够纳入“互联网+”法治轨道;另一方面,应通过法律管控的落实、制度建设的完善及技术手段的加强构建严密的数据安全机制,防范数据垄断、数据泄露等风险,保障社会公众的信息权益不受侵犯。
  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估机制。科学、公正的评估机制是“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发挥着激励先进、纠正落后的制度功能;从政府投入、实施效能、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建立全方位评估标准,真实反映“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评估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应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促发展。
  (作者分别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