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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基层社会治理深植实践温暖人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这一论述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指南,关系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为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提供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总钥匙”,是我们不断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坐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面貌发生着深刻变化,对既有利益格局进行着深刻调整,这要求我们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化解影响社会秩序和活力的新的结构性矛盾,通过不断创新的社会治理,持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促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经济社会、民生保障的发展成果,都在基层实践中得以实现。因而,国家治理的价值关怀与最终归宿都落脚于基层,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我们必须盯住基层社会治理薄弱点空白点,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把党的组织健全到基层,把政治素质高、治理服务能力强、群众认可的骨干人才选配到基层,以党建覆盖推动治理落地。推动党建写入社会组织章程,支持党组织健全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更好参与治理,使党组织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火车头”;搭建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提升党员参与基层治理的能力,鼓励党员在基层社会治理关键环节、重大任务中有所作为,使党员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主心骨”。

人民当家作主追求广泛、真实、管用,基层民主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丰富和发展基层民主,既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又要回应基层的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新时代,“广泛”就是要充分挖掘群众中的“内部潜力”,鼓励其有序进行基层选举、参与民主管理、深化民主监督;“真实”就是绝不照搬西方式“民主”,而是把民主形式落实到“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等群众普遍关心的关键环节,将部门开支等项目进行公开,做到让群众看得懂、摸得清;“管用”就是依靠群众,解决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让基层民主为社会和谐实实在在作出贡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思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一些地区干部群众探索出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透明化程度为目标的“民主法治村”模式和系统化村规民约规范,为当地新农村法治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为基层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树立了标杆。我们要做到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我们必须意识到只有扎实开展法律进基层的普法活动,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才能营造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只有让基层群众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才能倡导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秩序;只有健全落实依法决策机制,才能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的现象。

2.促进法治、德治、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深度融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我国,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基层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需继续巩固,需要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中国社会重视价值伦理,有着浓厚乡贤情结、宗族文化和礼仪传统。但近年来,城乡基层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感的提升,人们逐渐意识到不从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强化道德自律方面入手,而只是就事论事、就矛盾论矛盾,社会治理的成效会非常有限。这就要求我们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村民社区的自治章程,应承载道德要求、弘扬美德义行,把人民群众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观念及时上升为规则体系和群众认同,将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与精神文明建设相促进,使村规民约在基层体现为人民群众真心尊崇的良法,使执法守法在基层体现为温暖基层民众的善举。

以村民居民自治为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社会的现实要求。过去我们在基层工作中的经验表明,基层政府无需对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都“大包大揽”,而应当划清“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的边界,让基层自治组织回归村民居民自治本位,让人民群众和基层政权机构一起承担社会治理的任务。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一方面应当鼓励广大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管理,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达到自我提高和基层善治;另一方面应做好督促,确保基层自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开展,引导基层自治接受道德规范约束。

3.促进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效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将政府主导的行政机制、法院主导的司法机制,与依托于基层群众的人民调解机制有效衔接起来,是解决当前基层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毋庸置疑,行政力量承担社会冲突的应急反应职能,对于及时有效抑制冲突激化、平息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权力在参与纠纷解决中,具有民间性机制不具备的专门性和权威性,也具有司法机制不具备的能动性和高效性,应当按照“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丰富行政主体设立或主持的行政调解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的自愿、合法原则,使用说服、教育等方法,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纠纷。

当前,我们应当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法治引领、矛盾预防、司法保障等作用。这一方面要求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和司法监督,促进依法履职、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需要法院善于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手段,促使当事人和谐化解纷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以检察机关为重要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避免了公共利益处于无保护、不设防状态,使得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以通过司法诉讼得到惩治,使得检察机关可通过行使打击刑事犯罪、作出检察建议、行使法律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人民调解以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其正当化的基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机制为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提供平台,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纠纷提交处理直至达成调解协议,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不允许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调解方式。其制度上的保密性和温和性,功能上的自愿性和平等性,操作上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使其容易取得当事人选择与信任。此外,调解方式由事后被动调解转化为事前主动调解,还能更大程度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有序。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层社会治理要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确保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得以实现,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在社会治理领域,就应当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地在基层贯彻好、实践好;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构建起基层社会善治新体系;充分整合行政、司法、社会资源,以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新动能,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人:潘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