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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40年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深化改革是根本动力,扩大开放是必要条件,开拓进取是时代接力。可以预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成之日,必将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带领人民不断探索自己的法治之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大门,也重新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历程,取得了辉煌成就。回顾漫漫长路,让人为之振奋,对未来充满期待。
  恢复发展开启新的里程
  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启了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此开始,到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的20年间,我们在法治建设上留下了一个个深深的印记。
  对历史遗留问题与冤假错案进行平反。1978年4月,党中央启动了全面摘掉右派帽子的工作,11月开始了全面平反冤假错案。先后为“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受到诬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了平反;为“文化大革命”中受到错误批判或者遭受诬陷的中央部门平反;为“天安门事件”等冤案平反;对被错判的反革命案件、刑事犯罪案件等冤假错案平反;为历次政治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打击、诬陷、迫害的党外人士平反,等等。到1982年底,全国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基本结束。由中共中央批准平反的冤假错案达30多件,对全国300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进行了纠正,为47万多被错误处理的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使数以千万计的无辜受累的干部和群众得到了解脱;公检法系统共平反了冤假错案110多万件。与此同时,对林彪江青两个集团主犯进行公开审判。这一历史性的审判,从国家及其法治国家建设来说既是总结过去,也是开启未来。
  对“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加以确立。1982年9月6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强调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它在序言中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第六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予以宪法确认。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开启了新的里程。随后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又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目标确定掀开新的篇章
  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召开前的15年中,我们掀开了法治国家建设新的篇章,谱写着优美的法治进行曲,这一优美的乐章一直在法治的旅途纵横激荡。
  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并将依法治国定义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围绕加入世贸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立法活动。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安排》《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需要清理部门规章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从2000年7月到2002年12月,为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14件;国务院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制定、修改的行政法规38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370件,修改1126件;决定停止执行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和较大市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措施的18.8万件;停止执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34份。
  废除收容办法,建立救助制度。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以及相应的救助制度的建立,在国内切实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将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的正视和保护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也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足音。
  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就高度重视人权,曾把人权作为组织群众、号召群众的旗帜。在延安等革命根据地甚至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2004年,根据党中央的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写进宪法,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又一重大标志。
  物权法的公布。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问世,向世人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利的决心,也是中国共产党保护公民、法人乃至其他主体财产权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实际行动。
  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立法的巨大成就。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有法可依”诉求,到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乃至形成,再到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史脉络。
  全面推进进入新的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速推进,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
  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它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篇,分别部署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对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的顶层设计。
  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期间,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2018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新部署。强调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十九大之后,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在宪法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立法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行政上,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在司法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上,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重要启示依靠新的动力
  综观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互动的历程,我们深深感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深化改革是根本动力,扩大开放是必要条件,开拓进取是时代接力。
  深化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动力。40年的法治国家建设都是在改革的推动下一步一步向前推进的。1978年启动的改革推动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助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产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的问世。法治因适应改革要求而赢得自身的发展,其本身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扩大开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条件。正是在开放的背景下,我国才有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海关法》等法律的问世;才与世界各国缔结大量国际条约,参加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各种国际组织;才倡导设立国际组织,使中国成为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者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开拓进取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接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我们党在十九大作出了具体的规划,可以预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成之日,必将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教授〕

(原载2018年10月24日《学习时报》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