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那么《条例》对解决这一问题有哪些针对性举措?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这样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账管理制度。《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为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来源,防止出现欠薪时无钱可发的问题。
二是专用账户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模式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经常处于一种多头的零散无序状态,甚至对工资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都无法搞清。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方将支付给施工方的工资款项以及工资发放都直接通过工资专户,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全过程。银行一旦发现资金未按约拨付等情况,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为保证工资专户的稳定和安全,《条例》还特别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款专用。
三是实名管理制度。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以上规定主要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工程建设领域其他制度实施的基础。
四是总包代发制度。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在工资发放的过程中,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
五是工资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此次上升为法律层面。《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除以上规定外,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特定情形下承担垫付、清偿责任以及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极大提升了总体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