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新区公安局:
《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西咸新区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2.《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3.《西咸新区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附件1
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咸新区辖区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和驻区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各辖区、本行业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二章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新区、新城两级管委会要分别建立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中、省、市及新区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通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形势,部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协调推进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六条 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发出《督办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新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约谈该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第七条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要依法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程序,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10日内,持职工名册,到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核算办法、标准、支付时间等事项。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须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工程分包给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义务,不得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施工现场工人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条 分包企业应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将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自农民工开始工作之日起10日内按月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人数发生增减,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将新的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第四章 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要督促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总包负全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
“XX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向施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确保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须为每名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对未按规定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整改或停工。
第十四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制度。分包企业应按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每名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扣除金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号前将上个月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5日内核实完毕,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应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凭证,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十七条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各新城管委会、各园办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新区、各新城管委会、各园办负责协调解决或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欠薪案件处置
第十九条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要通过报纸、网络、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各新城管委会要实行人社、建设、公安、财政、信访、城乡管理等多部门组成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厅式”
常态化办公机制,联合接待农民工投诉,快速高效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驻区相关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做好群体性、突发性欠薪案件处置应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相关新城管委会(园办)及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第二十四条 新区、新城两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对用人单位未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一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欠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失信企业惩治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各新城人社部门要将发生过欠薪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人社部门要将查处的拖欠工资案件涉及的失信企业,每季度通报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使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二十七条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新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规情况,特别是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记录标准。评价结果将应用到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等环节。
第七章 工资支付监控
第二十八条 新区、新城两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区、新城两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建立新区-新城-街办-企业(项目)责任到人的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对辖区内企业(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第三十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若工资未及时发放,监理单位须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人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开户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不足、被挪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由人社部门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会同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国土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驻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监察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二
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新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驻区相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西咸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由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各新城、各园办对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措施、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2.新区各相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等情况。各单位具体职责为:
监察部门要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力度。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城乡管理(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房屋建设、市政、交通、水利、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挂靠承包、转包等因素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
改创、审计部门要对各类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管委会自建项目工程款,协助人社部门对接西安、咸阳两市人民银行,将失信企业通报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信访部门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欠薪投诉举报接待工作,做好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企业依法依规加以制约。
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案件,加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做好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治欠保支”工作有关要求,参照省、市年度考核方案、细则,制定新区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上级政府对新区实地核查前完成,根据西咸新区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统筹安排,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评分。各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新区考核办统一组织,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采取“统一组织,多考合一”的方式,对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单位、各园办、驻区相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新区联席会议审议。考核评议情况与各单位自查情况出入较大的,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复查。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新区第一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新区最后一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单位通报,并抄送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新区监察局查处。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单位,由新区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新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区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新城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西咸新区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紧急情况下由各新城管委会、各园办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于帮助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保障对象为新区范围内在用人单位务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第四条 各新城管委会、各园办按照不同标准储备周转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新城管委会预算预留不少于500万元的周转金;各园办预算预留不少于300万元的周转金。
第五条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它需要垫付周转金的情形。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单次使用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预留资金额度的25%。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欠薪案件主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对符合垫付基本生活费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3个月的西咸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第八条 周转金的使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主体。发生需使用周转金情况时,由欠薪案件主办机构(《西咸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中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的部门)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申请。
(二)审批程序。人社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经同级管委会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资金发放。周转金应直接转入被欠薪农民工个人实名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欠薪案件主办机构负责将相关支付凭证报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领取人签字单据、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欠薪案件主办机构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
第十条 周转金的追偿。周转金垫付后,欠薪主体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至欠薪案件主办机构;逾期未返还的,由欠薪案件主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联合公安、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依法进行追偿。对于欠薪主体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由欠薪案件主办机构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新城管委会、各园办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对各自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各新城管委会、各园办相关工作人员在周转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园办范围内自建项目发生欠薪需动用周转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