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二审宣判现场)
2019年3月28日上午,新城区法院对我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作为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韩召海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9万元,其他成员均被判处相应刑罚。之后,被告人韩召海等人提起上诉,昨日,西安中院对韩召海等8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涉黑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最终,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设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贷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韩召海经管庆永介绍进入信而富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晋升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人胡桥、叶宇铭、李晨懿均为韩召海同事。
2016年2月,被告人孙明经韩召海介绍到西安市西大街嘉银金融公司等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8月,韩召海因工作受挫从信而富公司离职后入职德诚汇信公司,担任该公司中贸广场营业部负责人,叶宇铭及曹明相继加入该公司。与此同时,韩召海、曹明、孙明利用之前在放贷公司的工作经验及人脉资源,共同出资合伙对外放贷。
2016年10月,韩召海因工作方案未被采纳便从德诚汇信公司辞职,叶宇铭、曹明相继辞职。同月22日,经韩召海与曹明、孙明、叶宇铭商议,合伙租用一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至此,韩召海等人依托放贷公司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7年夏天,韩召海给其公司起名为金雨空放,金雨寓意金钱如雨,空放为行业术语含义为无抵押贷款。2017年8月,胡桥加入该公司成为新的合伙人。被告人韩召海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采用恶劣手段暴力讨债
在该组织中,被告人韩召海负责公司总体运营,决定放贷业务,管理公司账务,指挥他人催收,在组织内拥有较强的决策权及管理权,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曹明、孙明、叶宇铭、胡桥系合伙人,在韩召海的带领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管庆永作为韩召海从事放贷业务的引路人,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的活动,仍予参与,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为了索要欠款,该组织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底至2017年底,该组织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孙某某、向某某、席某某、刘谋、马某某等多名借款人,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后又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索要高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由,逼迫向某某、王某写下借条,以此敲诈勒索;在敲诈王某未果后,纠集多人对王某家中财物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席某某、龙某某等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在向陈某索要债务时,死缠硬磨,深夜强行进入陈某及其母亲住宅。2017年2月,该组织在向袁某放贷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公证过户手续、伪造银行流水、擅自垒高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私自将袁某房产过户,以此骗取他人合法财产。除此之外,该组织还通过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吸引群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
非法获利113万余元
该组织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对外非法放贷。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察,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在放贷过程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服务费、上门费、中介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且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并通过签订委托过户手续、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及暴力讨债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牟取非法利益。
经审计,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4日,该组织共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306万余元,非法获利113万余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召海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9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期。
针对一审判决,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韩召海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曹明、孙明、叶宇铭、管庆永均提出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认为该组织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召海等人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构成特征。韩召海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并认定该案其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图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