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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仙人跳”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西安晚报:恶势力犯罪团伙三成员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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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晓云实习生张诗弘)由2男1女组成的不法团伙,“卖淫女”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幌子,交易收取“服务费”后,骗开受害人房门,团伙男成员入室以“路费”“保证金”等虚构收费项目,对招嫖人员进行敲诈勒索。4月29日,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该犯罪团伙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分别在不同地方对3名受害人采用“仙人跳”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碑林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8日晚,被告人赵某接到西安市碑林区某小区受害人江某的招嫖信息后,被告人赵某联系姚某、张某一同来到受害人住处,张某以提供服务为由进入受害人房间,向其收取“服务费”600元,受害人支付完成后,张某将房门打开,让外边等候的赵某、姚某进入房间,并向受害人索要了“保证金”1000元、“路费”2000元,然后继续索要财物,并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将受害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单反相机拿走,受害人于是又支付4600元,随后3人离开。被告人赵某离开时亦将相机拿走。

  201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接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附近某酒店一房间受害人杨某的招嫖信息后,3名被告人采用同样手段向杨某收取费用。受害人共计支付了2800元。

  2018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接到金花北路某酒店一房间受害人王某的招嫖信息后,赵某等3人使用同样手段,收取王某“服务费”1000元,并向受害人索要“车费”300元、“保证金”3000元、“跑腿费”2000元、“小费”2000元。几人见受害人手机微信内还有余额930元,又要求受害人将微信里的余额转给姚某。受害人王某出于害怕,最终支付了9230元。在离开时,赵某将受害人的两部手机拿走,共价值5908元。本次作案共索取受害人15138元。赵某等3人3次作案共计勒索财物22538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等3人通过实施多次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在他人住所、酒店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赵某、姚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赵某等3名被告均认罪悔罪。被告人赵某供述,他和被告人姚某是“狱友”,两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关押在一起,与被告人张某是偶然认识。他通过在网上认识“晓晓”(无法落实真实身份)获得招嫖人员联系方式及招嫖位置信息。而采用“仙人跳”手段对受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主要还是利用受害人不敢声张的心理,非法所得钱财由3人平均分配。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