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陕西省公安厅、财政厅《陕西省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下列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对破获涉黑涉恶案件或查处“保护伞”发挥作用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四)煽动村民、群众闹事闹访缠访、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干扰项目实施、强揽工程、强迫租赁机械设备、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垄断建材供应或设备材料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新建小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沙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或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以各种形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络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或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放任其发展的“软保护伞”。
(十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新区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举报人通过现场举报,或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新区范围内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且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 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 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 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移送起诉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经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经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经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经查证属实,查处充当“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各新城参照本条款制定具体奖励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具体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经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 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犯罪的团伙。其特征表现为:一是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四)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犯罪。
第八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九条不予奖励的范围和不予适用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知悉的;
(二)事先掌握的;
(三)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六)不予适用的情形:举报信息应具备关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同时要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新区、新城扫黑办具体实施,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预算。
对举报人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纪检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扫黑办提出奖励建议,由同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陷害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线索受理单位和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申请保护的,经审查确有保护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刑事特情的保护参照公民的保护措施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方式:
西咸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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