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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我省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

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

本报讯(记者 耿薇 井晨卉)在为期半年的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征求意见、集中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3月28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立法目的和方针原则、政府职责、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及“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等进行了修订。

为了突出保护优先、生态优先原则,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将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修订后,核心保护区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修订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鼓励支持绿色循环经济、有机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发展,推进秦岭区域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增加“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等条款,同时对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作了规定。

秦岭北坡山势陡峻,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对秦岭破坏严重,且不易恢复。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为了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修订草案对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及建设活动作了规定,并增加了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修订草案增加了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