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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7日

《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区)脱贫退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出条件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确定的任务和稳定脱贫的要求,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区)脱贫退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贫困户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

2.有安全住房;

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二)贫困村

1.贫困发生率低于3%;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5.有安全饮水;

6.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三)贫困县(区)

1.贫困发生率低于3%;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3.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达到97%;

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

5.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6.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

7.97%以上的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二、退出程序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区)脱贫退出,按照自查申请、交叉检查、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检查组,通过信息系统监测、现场调查、查阅资料、入户访谈等方式,对脱贫退出进行核查评估认定。

(一)贫困户退出

1.村“两委”结合上年度脱贫计划,组织村民民主评议,提出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户同意后,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户。

2.村“两委”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按照贫困户的脱贫退出标准,调查收集上年度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

3.对初步认定脱贫的贫困户,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的向镇(乡)申报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有异议的再次组织核查认定后,在村内进行公示。

4.镇(乡)组织村“两委”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退出的贫困户全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年度脱贫退出贫困户。

5.县级成立核查组,对有脱贫任务的镇(乡)、村实施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年脱贫户数的10%,每个镇(乡)不少于30户,核实准确后,在扶贫信息系统中脱贫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

1.镇(乡)结合上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提出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同意后,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2.镇(乡)按照贫困村的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上年度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村脱贫退出名单。

3.对核实认定脱贫退出的贫困村,在镇(乡)和该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有异议的再次组织核查认定后,在镇(乡)进行公示。

4.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镇(乡)申报退出的贫困村开展核查,审定年度脱贫退出贫困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5.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县(市、区)贫困村脱贫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评估认定为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在扶贫信息系统中销号。

(三)贫困县(区)退出

1.各县(区)结合上年度脱贫计划,按照贫困县(区)的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贫困县(区)脱贫退出信息数据,自查自评本县(区)脱贫退出结果。

2.自查自评达到脱贫退出标准的县(区),向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脱贫退出。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开展核查,初步认定脱贫结果,报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核查认定。

3.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报请脱贫退出贫困县(区)开展核查,认定脱贫退出贫困县(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4.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检查评估后认定为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区),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三、激励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各方力量,有序推进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区)退出工作。中、省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要突出重点,集中扶持计划脱贫对象,相关部门年度项目安排也要倾斜支持。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脱贫退出后的贫困县(区)、贫困村和贫困户,在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保持不变,保证其稳定脱贫。在脱贫攻坚期内,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对脱贫后的贫困县(区)不减少。按计划脱贫的贫困县(区),一次性奖励本县(区)上年度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10%,最低300万元;提前脱贫退出的贫困县(区),一次性奖励本县(区)上年中省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30%,最低500万元。对扶贫成效显著、提前完成脱贫任务的贫困县(区),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成绩突出的县(区)、镇(乡)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领导和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脱贫退出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做好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做到严格、规范、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镇(乡),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对搞“数字脱贫”“指标脱贫”的县(市、区)要严肃追责。

归档时间: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