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请各地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一)主要内容:
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下表确定。
不同地区农村生活用水量评价指标 单位:升/(人·天)
分区 |
一区 |
二区 |
三区 |
四区 |
五区 |
安全 |
40 |
45 |
50 |
55 |
60 |
基本安全 |
20 |
25 |
30 |
35 |
40 |
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西部山区,陕西南部。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江苏北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湖南西部山区以外地区, 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
实行分质供水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二)条文说明:
1.饮用水水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把饮用水水质作为饮水安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把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期望值,符合国家标准GB5749要求,属安全饮用水;二级为允许值,属基本安全的饮用水;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不安全饮用水。在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地区,尚应增加对耗氧量(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
2.农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饮用水、洗涤用水、散养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须每天获取,关系到群众的正常生活。
3.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4.水源保证率是保证用水量的首要条件,本条规定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是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