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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到期后未拆除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1日16时1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沣西新城龙台观路附近,发现某售楼部门口设置有彩旗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经查,某售楼部门口彩旗系陕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置,设置时取得了沣西新城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关于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申请的行政许可,但设置期限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5日,总计只有3天,现早已超过设置审批期限。其行为属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到期后未拆除,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到期后未拆除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西分局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二:泾河新城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修建地下人防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在配合泾河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时,发现泾河新城某中心项目目测地面建筑总面积早已超过2000㎡,却未见修有地下人防工程室。经核查,泾河新城某中心项目系泾河新城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地面建筑总面积为63725㎡,包括7栋建筑和1个车库,依法应修建人防地下室3176.25㎡,实际修建0㎡。

处罚结果:该公司承建泾河新城某中心项目未依法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泾河分局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陕西某工贸公司毁坏行道树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3日22时,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河新城北极宫大街时,发现陕西某工贸公司人员在裁剪行道树木。经查,该公司非行道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裁剪毁坏行道树木1株,未造成树木死亡。

处罚结果:该公司非养护管理责任人,擅自裁剪毁坏行道树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泾河分局 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四:泾河新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4日16时10分,执法人员联合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对泾河新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瓶装燃气。经查,该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具有销售及充装燃气的资质,但违反规定,销售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瓶装燃气。

处罚结果:该公司作为燃气经营单位,销售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瓶装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泾河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辽宁某物业服务公司咸阳分公司对污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能源金贸区某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该小区第二点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出现污损,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经查,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为辽宁某物业服务公司咸阳分公司,其行为涉嫌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对小区第二点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立即进行清洗、维修或更换,并予以立案处罚。

处罚结果:该公司对某小区第二点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六: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8日,受园办规划及建设环保部移送,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均位于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2019年9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两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10月28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动工开发建设两项目。目前,两项目开工建设总造价为1128503元,已各开挖基坑一处。

处罚结果: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中该某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合计56425元。

案例七: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4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对西安市治霾办督办的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中未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5月23日,该公司在秦汉新城石何杨村某项目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中未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被西安市治霾办督导检查组检查时发现。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工地90%建筑垃圾、渣土未进行覆盖,现场未见雾炮机、洒水车等抑尘降尘设备,作业中未采取任何降尘措施,扬尘较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石何杨村某项目土方施工作业,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到位才可动工。

处罚结果:该公司在施工作业中未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因当事人及时积极整改,并未造成较大影响,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八:西安某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30日,受秦汉新城自然资源局移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对西安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2月3日,该公司在未取得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违规预售商铺,违规销售3套,价款合计447375.88元。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群众投诉较多,在对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及时,故意拖延时间,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依据《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上限处罚,处以销售价款447375.88元的10%,即44737.58元。

案例九:陈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房屋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5日,受秦汉新城规划建设局移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对陈某某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某小区院内违规搭建房屋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位于秦汉新城某小区院内确实搭建有钢构加彩钢瓦式结构房屋,该房屋面积经测量为33.66㎡,房主陈某某无法提供房屋相关手续。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表示愿意自行拆除。

处罚结果:陈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规搭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陈某某限期拆除。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对违规搭建的房屋按时自行拆除,且未造成影响,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新城分局最终按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案下达了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案例十:咸阳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咸阳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专职车辆动态监控人员、未规范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经查:咸阳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企业,但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相当混乱,相关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依法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而未配备、应未配备专职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亦未配备,也未规范建立公司车辆技术档案,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处罚结果:1.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实际,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决定对该行为处以罚款9000元;2.该公司未配备专职车辆动态监控人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处理,主动及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未造成安全影响,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决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3.该公司未规范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实际,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决定对该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综上所述,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分局最终对咸阳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处罚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