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有哪些?

  国务院2016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通知》指出,设立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复制推广。
   《通知》明确,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19项:
  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新一批改革事项12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等7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7项。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等。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领导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
  《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作为《通知》附件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各改革事项的负责部门、推广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