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扶持西咸新区企业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及在境内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结合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行政区域内设立,并在股转系统挂牌或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西咸新区项目建设的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上市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条对挂牌、上市企业的扶持奖励,实行自愿申报、评估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享受管委会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补偿、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企业上报的资料审核通过后,按本办法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申请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均在沣东新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并按时上报管委会各类统计数据;
(三)全年无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违规记录(重大违规记录指该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行为的记录)。
 
第二章  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办法
第七条对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原则上为管委会支持的高科技研发、现代服务业及战略型新兴产业)实施阶段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二)成功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总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三)以上两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境内证券市场首发上市奖励办法
第八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二)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三)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并出具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总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管理者;
(四)以上三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贴息扶持办法
第九条已完成股转系统挂牌及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自挂牌或上市之日起1年内,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企业债券和资本市场工具等实现融资且资金用于区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以当年实际融资规模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单户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留区的50%,且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申请奖励及补贴事项);
(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通知、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批复,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及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支付凭证复印件、收费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融资协议、借款借据及利息(资金成本)支付凭证复印件或有关融资情况证明文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每年的6月、11月向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金融工作办公室初审,必要时将前往企业及相关机构核查。
第十二条由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经发局、投促局、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结合企业改制、申报、发行等挂牌、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复审后的奖励(补贴)扶持事项在沣东新城政务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安排向企业兑现奖励(补贴)。
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奖励(补贴)扶持事项,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后提出意见,经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季向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有关企业挂牌、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沣东新城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