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陕政发〔2011〕46号)和《西咸新区投资优惠政策》(2011年10月21日)等有关文件精神,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中心特针对金融、能源、贸易三类企业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凡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园区设立国别或区域办事处及商务代表处,园区按机构级别、规模提供免费“拎包入住”式办公场所,免租期5年。
第二条凡丝路经济带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商会入驻园区或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园区按机构规模提供免费“拎包入住”式办公场所,免租期3年;对于会员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的商会,园区将按年营业总额的2‰给予商会经费补贴。
第三条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否为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园区给予其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自由贸易待遇。其原产地商品进入西咸新区满足以下条件的均享受进口关税减免待遇:
(一)商品完全当地生产;
(二)当地原材料价值占商品货值超过50%的;
(三)非当地原材料,但由当地加工制成的商品,加工值占商品货值超过50%的;
第四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各类交易平台、结算中心等入驻园区,按机构规模提供免费“拎包入住”式办公场所,免租期5年。
第五条凡能源、金融贸易类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入驻园区,享有以下优惠: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指标的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经营性用地,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用于职工住房建设。
(三)高管人员(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为依据)十年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园区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优惠提供人才公寓、安居房、商品房等生活配套用房。
第六条对于知名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投资力度强和利税贡献大的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50强企业、能源企业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经贸类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
二、实施细则
一、入驻园区的金融类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西咸新区注册、入驻园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八条 在园区落户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条款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在园区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75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园区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在园区新注册的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三)对注册地不在园区,但在园区运营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园区)金融机构总部,一次性落户奖励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执行;总部注册地变更为园区后的,园区将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四)对在园区新注册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五)国内外机构参与园区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且重组后的新机构注册地仍在园区的,给予新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资方对新机构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在园区注册的金融类企业,按照以下条款享受税收优惠。
对入驻园区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和其他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西咸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由园区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额度列支。
第十条 在园区新注册的金融机构筹建办公用房,按照以下条款享受房屋、土地优惠。
(一)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园区对首次购地建房,按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10%给予项目建设一次性补贴;申请金融办公用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
(二)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园区对金融机构总部首次购房,按购房总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首次购房,按购房总价的1.5%给予补贴。
(三)金融机构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园区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园区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若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在园区从业的金融高端人才,按照以下条款享受税收优惠。
(一)在园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十年内,其高管人员(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为依据)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园区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
(二)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西咸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西咸新区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就读重点学校,且享受本地户籍人口待遇。
第十二条 新入驻园区的其他各类专业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条款享受补贴优惠。
(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按担保额的0.9%给予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按担保额的0.8%给予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担保额的0.7%给予补贴;对同一公司,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对象属能源高新技术、能源贸易、金融创新等优先发展产业或担保园区内企业数达到50家(含50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应补贴标准上浮50%。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年贷款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年贷款额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贷款总额的0.9%给予补贴;年贷款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按贷款总额的0.8%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融资租赁公司,为园区内企业融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按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期货公司及企业,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外,按期货保障基金所纳所得税额的1%对给予补贴,对期货保障基金所纳印花税和营业税按2%给予补贴。
(五)以上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享受上述优惠。
第十三条 对落户园区且以能源领域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条款享受各类优惠。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对园区金融、能源产业发展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入驻机构总部,如昆仑银行总部、上合组织开发银行总部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入驻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园区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能源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第十六条至十九条所述税收、土地、人才等优惠政策均酌情加大优惠力度。
二、入驻园区的能源类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在园区新注册的能源类企业,根据以下条款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优惠。
(一)对注册资本在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能源开采或贸易类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亿元以下、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二)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能源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 对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75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园区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入驻企业或国际组织(如中亚能源俱乐部总部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酌情加大奖励力度。
第十五条在园区新注册的能源类企业,按照以下条款享受税收优惠。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能源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所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返还,后3年按所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所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返还,后5年按所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所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返还,后5年按所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
第十六条在园区新注册的能源类企业筹建经营场所,按照以下条款享受房屋、土地优惠。
(一)能源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生产厂区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企业首次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15%由园区给予项目建设一次性补贴;申请建设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办公用房自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企业申请的科研、教育用地禁止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对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按企业需要核定审批。
(二)能源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园区对首次购房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购房总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购房总价的1%对给予一次性补贴;购房总价在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购房总价的0.9%给予一次性补贴;购房总价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购房总价的0.8%给予一次性补贴;购房总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购房总价的0.7%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单个企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能源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四)对符合条件的能源研发类企业,园区减免其城市建设配套费、电力增容费等,新建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在园区任职的能源产业各类高级人才优惠政策。
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园区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对依法应缴个人所得税,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每年按所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园区以科研项目补助等方式予以返还;优先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本地居民户籍待遇;家属优先办理本地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第十八条新入驻的能源类企业,按照以下原则享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一)新建项目(房地产业除外),除办理各种证照收取工本费和代上级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内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上级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免缴水资源费。
(三)除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收费外,其余均按最低征收。
第十九条凡在园区有重大产业投资的能源类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参与陕北矿产资源开发。
第二十条在园区新成立的能源产业领域的科研创新机构,按照以下条款享受专项资金配套。
(一)园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能源产业领域的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的能源产品研发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支持。
(二)对项目获得配套支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免缴部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一条园区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的用能单位,按照以下条款享受财政补贴。
(一)对单个项目约定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含1000吨),且完成合约的企业双方,一次性补贴各5万元;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含3000吨),且完成合约的企业双方,一次性补贴各30万元;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含10000吨),且完成合约的企业双方,一次性补贴各5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服务示范项目,给予承担该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不超过2 年的银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100 万元,同时承担多项示范项目的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入驻园区的贸易类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在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中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商业贸易类企业,按照以下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优惠。
(一)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75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西咸新区商贸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进商贸企业,园区将加大补贴力度。
(二)园区将为入驻的贸易类企业设立专项的资金补贴基金。自注册时间起五年内,对于年营业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贸易类企业,将按照年营业总额的1.2%给予补贴;对于年营业总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贸易类企业,将按照年营业总额的1.4%给予补贴;对于年营业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贸易类企业,将按照年营业总额的1.6%给予补贴。
(三)对于年纳税金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上的贸易类企业,能源金贸中心将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的奖励。
(四) 对于新入驻园区,且主营业务与能源开发相关联的贸易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园区将根据企业的年营业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年营业额的2%。(本条政策不能与第(二)条政策并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入驻园区的贸易类企业,按照以下政策给予税收奖励。
(一)自注册日期起三年内,营业税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7%给予税收补贴,企业所得税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税收补贴,增值税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给予税收补贴。另外,园区将对贸易类企业前三年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税和河道管理费等地方附加税费给予全部免除的优惠政策。
(二)凡在园区内登记注册的贸易企业,在货物对外贸易进出口过程中,出口关税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税收补贴,增值税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税收补贴;
(三)对于入驻园区的物流及贸易类企业,自入驻日期起五年之内,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机器设备时,将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税收补贴。
(四)对于园区内部各贸易类企业之间的贸易过程,自入驻园区起,享受前三年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按照企业实际缴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按照实际缴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税收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于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自用仓储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物流企业已出租的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第二十五条 在园区新注册的贸易类企业筹建生产经营场所,按照以下条款享受房屋、土地优惠。
(一)需要在园区内申请仓储用地的,按工业用地地价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建设条件的贸易公司,经西咸新区批准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需要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12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按30元/㎡/月标准进行补贴。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面积,每家企业不超过2200㎡。对于租赁物流仓储设施的企业,五年内按30元/㎡/月标准进行补贴。
第二十六条凡是园区的贸易类企业,从企业注册日期起十年之内,企业所招聘人员中聘期5年以上的西咸新区内部户籍的员工,园区给予企业每招聘一人补贴300元。
三、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金融类、能源类和贸易类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能源金贸中心;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享受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自承租之日起,8年内不得退租或改变用途;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总部,应承诺在园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前款规定的,撤销其企业总部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八条园区保证投资项目用地达到“九通(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中水)一平(场地平整)”,提供满足需要的电讯和网络服务,并在项目自建用房规划、建设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园区保证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一站式办公,一厅式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及时帮助入驻企业和项目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本政策由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中心园办会同西咸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