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若干法律法规。调整内容包括: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 未来自贸区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 在航空方面,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 在轨道交通方面,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区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
■ 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农业方面,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 金融方面,此前的外资银行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提出申请前应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决定》第15项取消了这一开业年限限制。
2018-01:《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其中“离境港”的政策适用范围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2018-03:《关于推动拓展自由贸易账户适用范围的通知》
市金融办发布该通知,拟将FT账户适用范围拓展至全市:一是“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的机构,有跨境筹资、增资扩股、收购兼并、上市、资金集中管理等实际跨境需求的科创类企业,以及在其发展周期中起推动作用的市场主体;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的有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需求的实体企业;三是总部经济相关的实体企业,有设立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需求,在岸集中管理全球人民币资金的跨国企业等;四是遵循绿色投资、科创投资等理念,且重点投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绿色环保、“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增强资本实力的跨境股权投资企业。
2018-03:【沪关公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
仓储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证明,向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备案。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等。
2018-0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顶尖科研团队外籍核心成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认定细则(2018年试行)》
承担近五年获批且仍在进行中的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团队中的外籍核心成员(最多可申请6人),经该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推荐,经认定后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2018-06:《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的意见》
上海自贸试验区颁25条扩大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扩大自贸区金融业对外开放,先行先试外汇管理改革,拓展自由贸易账户的投融资功能和适用范围,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支持海外人才于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开立FTF账户,增强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一带一路”功能与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等。
2018-06:《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由2017年版95条措施减至2018年版45条措施。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全国负面清单开放措施基础上,在更多领域试点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农业领域,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采矿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与核燃料生产的规定。文化领域,取消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将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放宽至中方控股。增值电信领域,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28.8平方公里区域试点的开放措施推广到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等。
2018-08:《关于本市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紧紧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抓住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契机,进行总体设计。重点内容包括力争到2020年,培育100家全国领先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聚焦制造、流通、农业、金融、绿色、全球供应链,建立相应支撑体系等。
2018-08:《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动形成与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定位相匹配的产业发展格局,着力推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内容包括引进一批体育用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要求,享受资金奖励、出入境便利等鼓励政策,鼓励各区积极引进体育用品龙头企业落户,给予政策支持;探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体育服务产业政策试点等。
2018-0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支持各地试点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依托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功能区和有条件的地区,继续探索试点拓展改革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等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市场退出制度创新成果。鼓励各地探索构建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平台。
2018-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及其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发布
根据国际通行自由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的内容形式,《负面清单》在结构上分为“编制说明”和“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两部分内容。“编制说明”主要对跨境服务贸易定义进行界定;对“负面清单”所列特别管理措施为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措施予以界定;对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法规依据和行业分类标准予以说明等。“特别管理措施列表”本着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表格形式进行编写,共梳理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的基本原则、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明确规定试点开放领域应当配套风险防范制度等。
2018-10:《关于促进本市邮轮经济深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现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协同创新,支持宝山邮轮配套产业园、外高桥造船基地等建设邮轮修造产业基地及配套园区,深化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协同创新,在邮轮经济领域,探索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等政策举措。支持在国际邮轮港率先建设海关政策迭加、资源整合的邮轮监管区。逐步完善以服务邮轮经济为主要特色的海关监管制度,适时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探索创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2018-11:上海自贸试验区将增设新片区
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表示,将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片区,鼓励和支持上海在推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大胆创新探索,为全国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同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8-11:《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具体措施有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等。
2018-1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上海自贸试验区宣布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平台),并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包含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发展、优化融资租赁产业创新发展环境、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和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提升融资租赁产业营商环境水平、创新政府服务模式等六个方面的服务措施。其中,将着重加大对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重点项目公司(SPV)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开展航空、航运、重点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的专业子公司,在项目运行期间,给予一定奖励。
2018-12:2019年度保税区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和税管地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支持重点申报的提升自贸试验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的项目,项目要求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启动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交至保税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