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和国家调整实施决定或改革决策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需调整实施事项所涉及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各项调整实施事项及时落到实处。
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省级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积极提出需要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