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告

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告

〔2020〕1号

国务院决定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20〕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市政发〔2020〕3号)要求,现将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

凡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市的自然人,包括在本市居住以及未居住在本市但户籍在本市的人,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西安市民以及来我市出差、旅游等短期停留的人,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二、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

在11月1日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前,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口普查机构将派普查员入户进行基本情况摸底。11月1日至12月10日,普查员将再次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或由普查对象根据意愿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普查员登记时,将佩戴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县(开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普查员证。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普查原则和内容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原则。每个自然人都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四、坚持依法普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信息或资料。对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要依法予以保密,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如有违反普查规定和损害普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向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86788053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