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7年11月19日已咨询,希望相关部门能针对我的情况给与具体回复。
本人男2008年结婚,暂时将儿子户口上到妻子名下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2011年由于孩子上学将孩子和妻子户口迁到我名下,由于妻子无固定工作,在2012年给儿子和妻子办理了农合疗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2017年我村面临拆迁安置,可是拆迁办工作人员告诉我,由于妻子和孩子是居民迁过来了,所以无法享受村民生产生活用房和生产生活补贴等相关补助,请问我妻子和孩子是否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能否享受拆迁安置过程中村民该享受的权益?
网民朋友:您好,经走访调查,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渔王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动迁号3-024的户主是买秀芹。买秀芹与申泉为母子关系。申泉的孩子申轩泽与申泉的妻子张娜的户口于2011年9月21日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七号院16号楼4137号迁入渔王村。根据渔王村搬迁安置确权原则,确定户主买秀芹、申泉为该村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经济组织成员政策。张娜、申泽轩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院宅基地上,且与宅基地申请人系配偶和子女(有正式工作的除外)关系,可1人无偿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