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您好,经调查,大沃城目前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各项条件,业主委员会是在召开业主大会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的,大沃城业主贺磊多次以电话和来访的形式到社区要求社区予以协助其成立业委会,我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均认真答复,让其等条件成熟后再做申请,该业主认为社区有意阻碍,于是多次向各级部门投诉,严重损害了我社区的形象。目前,我社区已将该情况反应给辖区派出所,如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派出所将对其进行约谈。
综上所述,根本不存在社区阻碍大沃城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最后,也希望该业主能认真研读《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不要断章取义。
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