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1.开发商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图省事,直接把宣传的精装房装修部分,直接让准业主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协议中没有体现任何开发商的任何作用,使得权利、责任非常不统一,极有可能将来导致装修纠纷,也为将来业主寻找装修责任方埋下互相推诿的伏笔,这种做法,是开发商对准业主的不负责任,也是准业主不能接受的。
2.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现在一套精装房,准业主除了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毛坯房合同外,还要再与素不相识的所谓第三方签订委托装修合同的局面,开发商负有解决的责任,因为开发商在宣传精装房过程中,抢房过程中,包括抢房成功之后,付定金过程中,完全没有告知买房群众该精装修的实际情况。
3.作为准业主,现在要求开发商,履行宣传过程中承诺的精装房标准责任和义务,该标准必须体现在房管局备案合同中,业主只与开发商签订一份正式合同,不与也没有必要同其他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包括装修合同。
4.以上三条都是事实或者现状。